權狀跟謄本常讓人聽了搞不清頭緒,到底這兩種有啥差別?內容又有啥不同呢?讓老潘說給你聽。
權狀與謄本定義
房屋權狀全名為房屋所有權狀,你可以把權狀想像成「身份證」,裡頭記錄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父母、配偶以及地址等等…而房屋是記錄地政機關登記完畢日期、權狀列印日期、所有權人的身分資料、段別/地號、土地面積、所有權人的持分…
而謄本很像「履歷表」,依照不同空間屬性的劃分,記錄房屋及土地各個時期的資訊,如同當人更換工作時就會修改履歷一樣。
權狀是靜態,而謄本是動態。
權狀內容
台灣的土地登記制度,是採用「登記生效」的原則,也就是說不動產的物權,要經過地政機關登記之後,才會有效力,而這個效力的發生以地政機關的登記簿資料為準。
- 不動產物權在經過地政機關登記完成後,會發給權利人「所有權狀」作為憑證,這個憑證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權狀」,可再細分為土地所有權狀(土地權狀)」、「建物所有權狀 (建物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及「 停車位所有權狀(停車位權狀)」等等…
權狀在登記完成時,就交給權利人,每個權利只會發放一份權狀(如同身分證只會有一張除非遺失),如果遺失申請權狀補發需要公告30天。
- 買一塊土地:只拿到土地權狀。
若買一棟透天厝:會拿到土地權狀、建物權狀。
而購買附車位公寓或大樓:得到土地權狀、建物權狀、停車位權狀。 - 地上權的房屋就會是只會有房屋權狀而沒有土地權狀。 (特別注意!)
圖解權狀
土地權狀
- 登記日期:地政機關登記完畢的日期。
發狀日期:權狀列印的日期。權狀字號:地政機關核發權利書狀的字號。
所有權人及統一編號:就是所有權人的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 坐落、地號:土地所在的段別及地號,一筆地號對應一張權狀,有些建物所坐落的土地有好幾筆,所以該筆建物就會有幾張的土地權狀。
地目/等則:如為空白,表示為「都市用地」/是指各種地目土地的等級。
(注意:舊版的土地權狀還有「地目」這一項,地目制度於106年後已經廢除,因此新的土地權狀在土地標示就沒有地目這個欄位)面積:建物所座落的土地總面積,顯示單位為平方公尺,換算成坪數需乘以0.3025。
- 權利範圍:表示該戶所持分的土地面積,全部持有的話會顯示「全部********1分之1********」,如果是「********8分之1********」就表示8個人平均持有。
建物權狀
- 登記日期:地政機關登記完畢的日期。
發狀日期:權狀列印的日期。權狀字號:地政機關核發權利書狀的字號。
所有權人及統一編號:就是所有權人的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 坐落 / 建號:建物所在的段別及建號。
門牌號:這筆建物門牌號碼。
建築完成日期:以此判斷房屋的屋齡,需與使用執照上日期相同,建築物的完成日期會影響房屋折舊。
主要建材:鋼筋混泥土(RC)、鋼骨的結構(SC/SS)、鋼筋鋼骨混泥土(SRC),或是早期磚造。
(5分鐘讓你搞清楚 RC/SCR/SS 之間的差異!) - 主要用途:分為住家用、工業用或商業用等等,這部分也會影響到建物的使用限制。
建物層數:房屋的總樓層數。層次:所有權人持有的樓層。
- 面積:該護單層面積,平方公尺標示,換算成坪數需乘以0.3025。
總面積:「主建物」面積,不包含「附屬建物」跟「公設面積」,這兩個部分的面積會在其他欄位單獨記載。
附屬建物與面積:記載陽台、雨遮、露臺的面積。(注意:總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共有部分面積這3種的面積加總起來救是我們房屋交易說的權狀面積)
- 建築基地權利(種類)範圍:所有權人持分的建物比例,1個人單獨持有,則以「全部***1分之1***」標示,若非1分之1,則建物為與他人共有。
建物坐落地號:房子坐落的土地地號。
- 共有部分:登記公共設施的建號、面積及持分,另外大樓「法定停車位」屬社區共有公設之一,所以也必須把停車位的車號及持分標示出來。
他項權利
「他項權利」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以外的他人,對房屋享有的權利。
除了所有權之外還有例如:抵押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永佃權(西元2010年8月3號前設定者)、農役權、耕作權這七項他項權利。
這些權利中最常見的是「抵押權」則是所有權人以不動產為擔保品,向銀行、民間機構或私人借款時就必須設定抵押權。
而他項權利部所記載的「權利人」指的就是放款債權人(通常為銀行),所有權人則為「設定義務人」(借款人)。
只要買的房子有設定抵押權,消費者最好要求賣方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將原設定的抵押權辦妥塗銷登記先確認有無「他項權利 」,這是因為房屋即使設定抵押權後,原所有權人仍可以繼續使用該房屋、甚至可以未經塗銷抵押權,就將該屋出售,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權利種類:上述7種他項權利(最常見為抵押權)。
債權比例與擔保:債權人擁有這個債權的比例與抵押權契約書約定的內容。
- 他項權利標的:提供設定的土地及建物與相對持份。
車位權狀
車位依照法規分類可分為三類:法定/增設/獎勵,可參考(車位大學問(1)–產權篇)。
資料參考:
1.淡水地政事務所範例.
2.台北市地政局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