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之認定(新違建、舊有違建、既存違建)

by 彼得老潘

只要有人居住的地方”違章建築”就會存在,在台灣各式奇怪的違章建築也成為另類的風景~這篇先討論台灣對於違章建築的認定與時間~

主要區分為:

1.新違建

2.既存違建

3.舊有違建

新違建

 西元1995年(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興建之違章建築。

在這之後所建成的違章建築,均屬於「新違建」;由於各縣市政府標準不同,建議依各縣市政府公告為主以確定房屋是否屬於「新」違建。

對於新違建,政府採取「即報即拆」的嚴格政策。一旦發現新違建,無論用途或規模如何,都必須立即拆除,不允許任何修繕或保留。

既存違建

 西元1964~1995年(民國53~84年)之間興建違章建築。

修繕時不用向縣市政府申請,但僅能在原規模範圍內,使用原材料進行修繕。

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分期分類計畫處理。

舊有違建

 西元1964年(民國53年)之前所興建違章建築。

由於建築物結構年齡的關係,修繕時需先向縣市政府申請;若擅自修繕則會被登記、變更為「新違建」。

舊有違建一般會被列為「暫緩拆除」,同時會進行拍照記錄並列管。但如果該違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等問題,政府就會優先考慮拆除。

這些違建已有年份,因此政府允許進行一定程度的修繕,但如果超出法定範圍進行修繕,就一樣會被視為違建並需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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