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土地名詞解釋

by 彼得老潘

老潘最近在讀土地稅法規,把一些相關法律知識跟讀者分想,這一篇把一些土地分類名詞解釋貼上:

公有土地

指國有、直轄市有、縣 (市) 有及鄉、鎮 (市) 有之土地。

(土地稅法第7條)

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

1.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
2.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

(土地稅法第8條)

自用住宅用地

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
地。

(土地稅法第9條)

農業用地

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1.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2.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
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
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土地稅法第10條)

工業用地

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

(土地稅法第10條)

礦業用地

指供礦業實際使用地面之土地。

(土地稅法第10條)

空地

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
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
或縣 (市) 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土地稅法第11條)

可參考老潘之前寫過的文章: 荒地與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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