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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兩則新聞很常發生在你我身邊,不管你是住在一般老舊公寓或者新建大樓,所謂一種米養百種人或多或少都會遇到奇奇怪怪的人,人怪不奇怪只要不要造成困擾或傷害其他人其實大多數的鄰居都可以接受,但若真的遇到惡鄰時怎麼辦呢?
在台灣的法律中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獨立的法條名稱叫做「惡鄰條款」。
它其實是民眾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針對區分所有權人(住戶)違反共同權益,情節重大時,
管理委員會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可以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甚至拍賣其區分所有權(房屋)的相關規定的一個俗稱。
是一種限制性條款,旨在確保居住或使用某物業的個人或團體不會從事可能干擾他人生活、
降低物業價值或違反社區規範的行為。其主要目的包括:
維護生活品質:確保住戶或鄰里享有安靜、乾淨、安全的居住環境。
保護物業價值:防止不良行為影響房地產的市場價值或吸引力。
促進和諧共處:鼓勵住戶之間的相互尊重,減少衝突。
法律合規性:確保物業使用符合當地法律法規及社區規範。
這些條款可能出現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各社區自訂的管理規約,管委會的公告或住戶大會決議。
雖未明示「惡鄰條款」字樣,但已有機制處理惡鄰問題:
第 6 條:住戶應遵守管理委員會所訂的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
第 16 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堆置雜物、飼養寵物或其他類似行為。
第 16 條:
若住戶有違反公共安全、妨礙安寧、污染環境等行為,管委會得要求其改善,屢勸不聽者可報請主管機關裁處。
第 22 條:這是「惡鄰條款」最核心的條文,它規定了在特定嚴重情況下,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訴請法院強制行為不當的住戶遷離。
強制遷離:法院判決確定後,可以強制該住戶遷離其房屋。
拍賣房屋(區分所有權):如果該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法院會命其出讓(賣掉)其區分所有權;
若不履行,則可聲請法院拍賣。
「惡鄰條款」的設立,體現了集合住宅中「個人自由不能凌駕於公共利益」的精神。
它賦予了社區在面對極端惡劣住戶時,一個最終的法律武器,以維護大多數住戶的居住權益和社區的運作秩序。
然而,由於其嚴苛的法律效果,實際操作上成功案例並不多見。
這也反映了司法機關對於財產權和居住權的保障,在適用此類條款時會非常慎重,避免被濫用。
因此,對於一般社區而言,通常還是會優先透過溝通、協調、調解,乃至於尋求主管機關
(如建管處、環保局等)的介入處理,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考慮走向「惡鄰條款」的訴訟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