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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年央行連續出手打房造成台灣預售屋市場的「交屋延遲」和「爛尾樓」問題變得更加突出,這不僅反映了營造成本和缺工的壓力,也凸顯了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時需要更加謹慎,並充分了解自身權益的重要性。
建商資金斷鏈或倒閉:建案停工。
建照或使照未取得:建物尚未合法取得使用執照。
建商未履行契約條件:如未如期完工、配備與規格不符。
法規或行政程序延誤:如都市計畫變更、地目變更卡關。
買方貸款未核貸成功:影響交屋付款流程。
您需要確認建商無法交屋的具體原因。依據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建商僅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順延交屋期間:
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事由:例如颱風、地震等,導致施工停擺。
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例如政府政策調整、建管程序延遲等。
除上述情況外,建商若無故延遲,即構成違約。
請仔細審閱您的預售屋買賣契約,特別是關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交屋期限以及違約條款的相關規定。這些都是您後續主張權利的依據。
若建商無法妥善解決,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履行合約、賠償損失或解除契約並退款。
這是更嚴重的處理方式,通常適用於建商延遲情節重大,或您已不願繼續等待的情況:
解除契約條件:根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若建商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則視同建商違約,您可以依法解除契約。
求償項目:解除契約後,建商除了必須全額退還您已繳交的房地價款外,還需支付:
遲延利息:依上述每日萬分之五計算。
違約金:不得低於房屋總價款的百分之15,但如果該賠償金額超過您已繳交的價款,則以已繳價款為上限。
其他損害賠償:如果因為建商延遲交屋導致您產生其他損失(例如因貸款核貸失效而無法使用房屋、必須另覓租屋處等),您也可以一併主張。
時效性:法律行動有時效限制(例如《民法》債權請求權時效通常為5年),請盡快採取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