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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讀者是否有碰過難以溝通或更甚者那種會上社會新聞的惡鄰居苦惱過,老潘來說一下碰到這些惡鄰有哪些方法可以處理:
步驟一:先行溝通
若情況還在可忍受範圍,建議先禮貌性提醒對方,有時候對方可能並未察覺其行為已造成困擾。
步驟二:向管委會或管理公司反映
記錄問題發生的時間、狀況,向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提出正式反映,讓其出面協調。
步驟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
若問題持續未改善,可透過管委會召開住戶大會,決議要求惡鄰改善行為,甚至依規約開罰(若有設置違規罰則)。
步驟四:報請地方政府介入(例如建管處、區公所)
仍無改善,可報請地方政府(例如:建設局、建管處、區公所)處理。
步驟五:必要時提告或申請調解
若涉及毀謗、妨害自由、傷害、強制、公共危險等刑事問題,可報警或提起刑事告訴; 若為民事糾紛可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必須證明其行為嚴重且經常性地妨害他人安寧或公共秩序
常見證據包括:
噪音錄音、影片
警方報案紀錄
管委會通知書、住戶投訴紀錄
鄰居聯名陳情書等
管委會應至少發出正式通知/警告書
通知中應明確指出違規行為及要求改善時限
若對方置之不理,才能進入下一階段
由管委會或一定比例住戶提議召開會議
必須有超過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出席,且出席人數中 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才可通過決議
👉 這一關卡是最難的,因為需要大多數住戶支持
有了住戶大會決議後,即可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聲請
法院會審查整體情況(證據、決議過程等),並通知當事人到庭
若法院認定其行為達到妨害程度,才會裁定強制遷離或拍賣持分(最終由法院執行)
***注意事項***
此為民事程序,通常需經過數月甚至超過一年。
依據法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重點條文
住戶對其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不得有妨礙他人安寧、公共安全或妨害公共利益之情事。
🔹 例如:噪音過大、堆放雜物、惡意騷擾等行為皆可視為違反本條規定。
管理委員會應依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相關法令執行管理及維護。
🔹 也就是說,發生問題時應先向**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反映,由其出面處理。
當住戶或管委會無法排解爭議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介入協助。
4.第19條:
住戶若經常性違規、妨害公共安寧,且勸導無效者,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報請法院強制其遷離或拍賣其持分。
這是法律依據中唯一可以讓惡鄰搬走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