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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在買賣中古屋時常會聽到房仲要買方出所謂的”斡(ㄨㄛˋ)旋(ㄒㄩㄢˊ)金”,或者”要約書”,
何謂斡旋金,又何謂要約書呢?讓老潘為您解釋…
來說文解字一下: 所謂”斡旋”兩字就是協商溝通的意思,
一般在不動產買賣市場中通稱的「斡旋金」意思為「請求中間人代為奔走協調所需之費用」,也就是拿出一筆保證金讓仲介業者可以去幫你跟賣方喬價格(殺價),這就是所謂的「買方議價保證金」。
(通常委託斡旋議價的期間,意即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代為議價斡旋的期限,為三到七天不等,逾此期限,若就買賣價金雙方無法達成合意時,則斡旋金契約當然「失效」。)
當買賣議價合意時,斡旋金即轉為「定金處理」,如果買賣雙方事後反悔則會衍生違約罰責問題。
法律上定義則為: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內容:買方如果透過房仲購買房屋,當買方看上某間房屋時,出價和賣方開價有差距,房仲常會要求買方先付一筆金額,以此進行後續和賣方的斡旋,當賣方同意買方出價時,這筆錢將轉為定金,雙方開始有簽訂買賣契約的義務。
為解決目前不動產交易實務上因為斡旋金所衍生之糾紛層出不窮,,內政部版要約書應勢而生,該要約書與斡旋金契約書最大的不同在於前者少了議價金的部分。
「要約書」是買方不給付斡旋金,而將記載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交由仲介業者向賣方進行磋商,當賣方同意買方之要約內容時,雙方有簽訂買賣契約完成交易之義務。
定金:定金意指如果賣方收了你的「定金」,但屋主(賣方)後來突然反悔不賣,對方除了要規還定金之外,還要賠你一倍的定金金額,這才是「定金」。
定金是規範於民法中的法律用詞,意義為收取後即推定「契約成立」,也就是事後任一方反悔都需負違約責任,假設是購屋過程中買方反悔,定金將被沒收,如果屋主(賣方)反悔,也須負擔一定賠償。
訂金:當買賣雙方議定價錢後,即進入付訂金的階段以確保契約履行,而賣方簽收訂金收據。只要賣方一同意買方的出價並答應簽約, 就稱之為簽認。
簽認同意的方式不受限只在房仲提供的書面文件簽字才生效,所有包含買方的口頭確認(錄音)或常用之社群軟體LINE文字表達等,以上都可以作為日後法院判決的相關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