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互贈土地是否須繳土地增值稅?你需要知道的那些事

by 彼得老潘

在台灣,夫妻間互相贈與財產是一種常見的資產規劃手段。

其中最受關注的莫過於「土地贈與」,尤其是在涉及「土地增值稅」時,常讓人一頭霧水。

老潘將簡單解析:配偶間贈與土地,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有何注意事項?

配偶互贈土地是否須繳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7項規定:

配偶間互相贈與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也就是說,只要是合法夫妻間的贈與關係,就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論贈與的土地是否已有增值。

配偶間贈與是否屬於「移轉」?

是的! 配偶間的贈與屬於民法上的「財產移轉」,因此理論上仍會觸及土地增值稅的規範。

免徵土地增值稅需符合哪些條件?

必須是合法婚姻關係:雙方需具婚姻登記(不可只是同居或未婚伴侶)。

確定為「無償移轉」性質:若實際上具有對價關係(如假贈與真買賣),可能不被視為真正的贈與。

依法申報及辦理登記:需辦理土地贈與登記及稅務申報,稅捐機關才會審核免稅資格。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是「免徵」!

當夫妻之間相互贈與土地時,確實可以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的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這條法規的原文是這麼寫的: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

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白話來說,這裡的「不課徵」代表的是暫時不繳稅,而不是永遠免稅!土地增值稅只是被「遞延」了,

等到這塊土地未來再次移轉給「非配偶的第三人」時(例如:賣掉、贈與給子女),政府還是會回頭計算並課徵這筆稅金。

這和「免徵」的概念截然不同。「免徵」是真的完全不用繳納,

而「不課徵」則像把稅金暫時放在一個「遞延帳戶」裡,等時機到了才會啟動扣款。

案例分析:

老王在民國80年買了一塊土地,當時公告現值(原地價)是100萬元。

民國100年,老王把這塊土地贈與給老婆小美,當時土地公告現值已漲到300萬元。他們依法申請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國110年,小美把這塊土地出售給老李,當時土地公告現值已漲到500萬元。

這時候,小美要繳的土地增值稅,它的漲價總數額並不是用「500萬元減去她從老王那邊取得的300萬元」。

而是要「追溯」到老王最初取得時的100萬元。

漲價總數額=500萬元(出售現值)−100萬元(老王最初原地價)=400萬元

看到了嗎?雖然夫妻間贈與時省下了稅,但最終出售時,還是以最原始的取得成本來計算增值。

這就是為了避免有人透過夫妻間的多次贈與,來降低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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