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

by 彼得老潘

健身教練殺台大女!分屍埋眷村

2018年5月新北市板橋國光路附近一處大型社區發生震驚社會的「健身教練分屍台大女」案件,男子疑似於租屋處將女友殺害後分屍,使該不動產一夕之間成了坊間聞之色變的兇宅。

其實這些類似的社會新聞層出不窮,也是消費者買房最避之唯恐不及的建案,到底凶宅怎麼定義怎樣才算是凶宅呢?

目前「 凶宅 」在法律上還沒有嚴謹規範,目前主要是依照交易慣例、內政部函示及不動產說明書來判斷,不過,對於凶宅的確切定義,內政部、法院與民間看法或多或少都有些出入。

凶宅定義?

  • 內政部定義

      內政部函令中曾對於凶宅的定義為「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及意外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建物結構上可區分為「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等四種類型)

內政部的函釋主要認為需從死者最初跳樓的露臺判斷,因為露臺有的是專有部分的附屬建物,而有的則是約定專用部分,如果是約定專用部分,就不符合內政部對凶宅的定義。

  • 法院見解

    凶宅於現行法律上並無定義,目前法院實務的認定多半比較嚴格,故台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9301號判決「屋內有非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通常所稱之『凶宅』,固無物理上之損害,惟衡諸經驗法則,『凶宅』將會影響一般人購買意願,並減少交易之價值,自應認係為民法所規定之瑕疵。」即認定凶宅為一種物之瑕疵。

  • 民間觀念

      民間觀念最為保守,普遍認為任何房屋一旦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終身被視為凶宅,並相信「一日凶宅,終生凶宅」

買到凶宅怎麼辦?

  • 請求解除契約或打折

    應該立即向賣方提出抗議,並要求解除買賣契約或減少價金,根據民法第354條規定,賣方應對所出售房屋負擔「無瑕疵」的責任。凶宅通常被視為一種影響房價的重大瑕疵,因此買方有權依法主張權利。

      若因此不慎買到凶宅的買方可以根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時間限制:契約解除權與減少價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 通知後6個月 或 交屋後5年。

  • 不解除也不打折但要求賣方賠償

    除了解約和減價外,若賣方未盡告知義務,讓買方因此買到凶宅而受有損害,還有機會請求損害賠償,但僅限於賣方故意隱瞞或有特別保證非凶宅的情況。

    時間限制: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樣有消滅時效,是買方知情起2年 或 交屋後10年。

哪裡可以查到凶宅?

  • 大型房仲平台

  以上大型房仲平台的凶宅資料庫頁面,直接輸入條件,即可查詢想要知道的社區凶宅現況。

  • 台灣凶宅網

    台灣凶宅網為各地網友提供凶宅資訊後分享至該網站,由於網站以論壇方式呈現,部分使用者恐怕會覺得不夠直覺也因此查詢便利性較不及一般大型房仲官網。

  •  事故地圖APP

    是紀錄台灣事故資料APP,蘋果或安卓手機都可下載,可幫你找出全台發生過命案或事故的發生地點。

  • 向里長或鄰居打聽

    如果你正考慮購買某處房產,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向當地居民或房地產經紀人詢問,若網路上都沒查到可疑新聞,但租屋或買房時,周邊的人卻都不太願意多聊,甚至態度含糊等,恐怕就要多加留意,可誠心向鄰居或里長請教。

購買不動產為人生大事,所以消費者在買房前最好先打聽清楚,避免踩到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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