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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停「社區停車場」6小時!管委會「四輪全上鎖」罰金破萬 車主氣炸報警
以上這幾條新聞相信有買房的住戶也看多了,到底大樓管委會的權利有如此之大嗎?
強制罪
假設A先生停車強占B車位(不管是私人或公設車位)大樓管委會將個人車位上鎖 ,此時A可引用那個法條爭取權?
通常若告上法院 , 法院審理後會認為,社區管委會的權力不能凌駕法律之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賦予管委會可以鎖住住戶車輛的權力,管委會就無權決議將住戶的車輛上鎖,若大樓管委會用鐵鍊或大鎖將他人車輛鎖住就已經妨害他人使用車輛的權利,會涉及刑法304條強制罪。
強制罪是針對鎖車的行為人
刑法304條強制罪也就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雖然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有權利共同決議,制定社區之共有部分共同事務、違規情事的制止等與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規約中可以訂定違反義務的處理方式,但若這些規約若與現行法律抵觸即無效(類似法律不可違憲的概念),注意是鎖車當下的行為人需吃上強制罪。
竊佔罪
此時消費者就會大喊不公平,那被佔的人權利呢?
針對亂停車位的人就可交由法院處理,通常該違規住戶會吃上竊佔罪,刑法第320條所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當然沒人愛走法院,大樓管委會可以用規約來約束與限制住戶行為(不違背法律前提下)或施以罰款,真的屢勸不聽才走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