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約審閱期?

by 彼得老潘

合約審閱期

「合約審閱期」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正式簽署買賣契約之前,有權將契約先帶回家了解契約條款後,仔細閱讀裡面的內容和條款再決定是否締結契約,但是不代表簽約後,也可在公告審閱期間內反悔解約。

審閱期與猶豫期差別

猶豫期是指消費者購買商品、服務後,可以有一段時間好好審視商品,並可在一定期限內退貨的權利,另稱為「鑑賞期」。

不動產相關契約至少之審閱天數

(內容出處:台北市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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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相關契約至少之審閱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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