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都更是甚麼?

by 彼得老潘

上周提到「民辦都更」這週來解釋「公辦都更」是甚麼。

公辦都更

「公辦都更」是最為人知的都更方式,屬於政策性推動的都市更新,實施者為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身,有公權力介入產權複雜或是難以整合的社區,將有望加速完成都更,政府考量都更所耗資金龐大,且建築為專業技術,須交由相關建設機構以利執行都更事業。

都市更新條例

 引用條例:

「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訂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及協調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訂定: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採下列方式之一,免擬具事業概要,並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一、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
二、同意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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