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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地上權規定:《民法》第 832 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民法的租賃權規定:《民法》第 421 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簡單的說,地上權的意思就是指在一個人在他人的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時,對土地的合法使用權,而租賃的意思就是指在一個人使用他人的物品或透過他人的物品獲得收益,並支付租金,由此可知土地租賃權的意思,是指利用他人的土地或藉由他人的土地獲得收益,並支付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