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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老潘有寫過兩篇關於看預售屋的方法(如夢似真的預售屋—如何看預售屋(1)/ 如夢似真的預售屋—如何看預售屋(2)) , 但這還沒有結束,很多預售屋糾紛是在最後交屋與驗屋時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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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2/20號行政院消保處針對全國50個健案進行專案審查, 發現有18個建案不合格,比例達3成6,而每個建案審查15項目,共審查750項次, 總計有55項不合格部分, 不合格率高達7.3%,以下列各項違規情節最為嚴重,其違規件數及主要違規項目如下:
我們以「預售屋買賣契約條文常見錯誤樣態彙整表+審查重點」表格為對照組。
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時建商會給一份工程款付款%數單,在最後一欄通常會有一個5%交屋款,這是在完成驗屋修繕跟複驗完成後交付。
不過請留意交屋款很常被寫成「房屋總價5%」、「3-5萬」,比例未滿5%甚至是未列出保留款的金額,這部分都要特別留意。
交屋保留款是包括房屋及土地總價的5%,注意喔是房屋+土地喔!
良心的建商是在拿到使照並確實接通水電後再通知消費者進行驗屋。
若建商在條款上寫”水電、瓦斯內管配合的廠商來不及在驗屋階段前完成”,消費者還是得照常驗收的規定,就是有損消費者驗收的權益。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驗屋時消費者如果發現有屋況瑕疵,應一次記載在驗收單上,並交給建商在規定期限內修完。
請注意違法合約上會將約定「交屋前」修繕義務變更為「交屋後」保固責任。
建商不應在契約上限制賣方驗收次數。
如果建商在合約上限制驗收次數為一次,驗收後即使再發現房屋有其他瑕疵,消費者仍應先配合交屋,強迫消費者接受有瑕疵之房屋。
請注意如果合約上記載「房屋須有重大瑕疵,建商才會在交屋前負責修繕」類似的規定,也會影響屋主的修繕交付權益。
根據定型化契約範本,建商應於使用執照取得6個月內通知消費者進行交屋,但合約如果沒有寫上6個月的期限,或寫成「取得買方貸款後30日內交屋」,這都是不合規的交屋期限規定。
如果建商遲延交屋每晚一天,應該支付買方依照已經繳房地價款的萬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給消費者,此時要留意計算利率的基礎可能會寫成萬分之2,或是「房地價款」變成「房屋價款」。
條約上規定買方應同意在交屋日起”30日後”開始繳瓦斯水電費,如果條約上寫出買方在通知交屋日起就要繳瓦斯水電費,這就是錯誤的起繳時間。
按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條: 主建物、土地面積或房屋登記總面積有誤差的部分應該由賣方根據不足的部分作價金找補,甚至面積誤差超過3%是可以解約的,如果合約上未寫到找補相關規定或是規定買方超過3%不得解約,都是錯誤的條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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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停車位尺寸有誤差,同樣可以請求減少價金,如上條例。
合約上是寫「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規定時買方得解除契約,如果是寫成「主要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也會縮小買方對違反契約的定義。
違約金的賠償方式需統一規範在定型化契約內,如果違約金計算方式錯誤或分別訂約,也會影響到消費者權益。
預收屋買賣水深如海,消費這平時就該多充實相關知識,避免被不肖建商的文字遊戲玩弄。